有薪病假2026|四個條件+五分四糧計法:請少於四日點解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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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按《僱傭條例》,僱員要獲發疾病津貼,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第一,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按公開整理,舊有的「418」定義為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政府自 2026 年起以「468」規定取代,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並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總工時達 68 小時或以上,即屬連續性合約受僱。
第二,病假須連續四天或以上。公開整理特別提醒,若連續病假少於四天,或雖多於四天但扣除法定有薪休息日後少於四天,均不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第三,須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第四,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四項缺一不可,這也是實際上不少感冒、頭痛個案拿不到疾病津貼的原因——醫生一般不會為普通傷風開出連續四天病假。
累積規則:每月 2 天與 4 天
有薪病假是逐月累積的,不是年初一次過發放。按《僱傭條例》,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整個受僱期內最多可累積 120 天。
累積的病假分為兩類。按公開整理,第一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第二類則為其後的 84 天,兩者合共 120 天;兩類病假所需的病假證明要求不同,第二類一般須由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負責診治的醫生簽發。這個分類在長期病患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情況下才會用上,但正因為少用,出事時最容易爭拗,值得預先知道。
另一項值得知道的是中醫證明的效力:按公開整理,由香港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紙在勞工法例下同屬有效醫療證明,可用作申請第一類有薪病假;若動用第二類病假,則須由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負責診治的中醫簽發。
五分四糧點計:計法與例子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多於一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關鍵在「每日平均工資」怎樣算。按公開整理,計算時並不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所放的假期——即這些日子與其對應的工資,均須在計算中剔除,這正是所謂「713 條例」的處理方式。
公開整理提供的示例是這樣的:某僱員過去一年在同一公司賺取月薪 $30,000,扣除年假及法定假日後上班 300 天,期間放了 5 天有薪病假,其疾病津貼為 ($30,000 × 12) ÷ 300 × 4/5 × 5 = $4,800。此為公開整理的示例算法,實際個案的上班日數與工資組成各有不同,應按自身紀錄計算,或向勞工處查詢。
幾個常見情況
病假遇上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怎麼計?按公開整理,須視乎該假日屬有薪還是無薪:若屬有薪(僱主照常發全薪),僱主毋須額外支付當天的疾病津貼;若該假日屬無薪,則可計入有薪病假累積天數,並按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支薪。
試用期內可否領取?按公開整理,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已在首月累積足夠日數,並放取連續四天或以上的病假並附有效醫生紙,即使處於試用期內,亦可依法獲發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請病假會否被扣勤工獎?按公開整理,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按法例放取有薪病假,僱主不可因此扣除其勤工獎。至於工傷,則屬另一條法例: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而需休工治療者,僱主須支付按「五分四」計算的病假津貼,與一般疾病津貼分屬不同制度,不應混為一談。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為法例的最低標準,個別公司的僱傭合約可以訂明更佳條件,但不可低於法例。政策與規定亦可能修訂,本文所述的「468」規定按公開整理,實際定義與生效安排請以勞工處公布為準。相關內容可參考本站的個人免稅額整理與香港郵費整理。
核對提示與時效聲明
資料截至 2026-08-31。本文整理自《僱傭條例》公開規定與公開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條文詮釋與個別個案的處理,請以勞工處最新公布及專業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