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2026|上限$390,000+取消對沖分段計算一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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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分別:先看離職原因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同屬《僱傭條例》下的離職補償,但觸發原因與年資要求不同。按公開整理,遣散費對應的是裁員情形: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縮減,即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固定期限合約因裁員理由不獲續約,或僱員遭「停工」(在連續 4 星期內無工作無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星期內超過三分之一)亦包括在內。年資要求為服務滿 24 個月。
長期服務金則對應其他情形,例如非因裁員而被解僱、因健康理由或年老辭職等,年資要求為服務滿 5 年。公開整理特別提醒一項豁免: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已在結論講過,但值得重複:就同一段服務年資,僱員只能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不能兩者兼得。
計算方法與上限
兩者的基本計算方式相同,亦不因取消對沖而改變。按公開資料,計算以「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為基礎,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合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以代通知金方式終止,則以計至該日為止的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兩重上限要記住。第一重是計算基數上限: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 $15,000)為上限,即使月薪 $50,000,每年年資仍按 $15,000 計。第二重是總額上限:公開整理指僱員可得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最高上限為 $390,000,即使年資長達數十年亦以此封頂。
付款時限方面,被裁員或解僱後,除工資外亦應於指定時間內取得相應補償;僱主不按法例支付的後果與追討途徑,可向勞工處查詢。
取消對沖:轉制日與分段計算
這是近年最大的制度變化。舊制下,僱主可用其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應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少僱員因而實際到手大減。按積金局公開資料,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生效,適用於轉制日或之後離職的僱員:由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僱員由轉制日起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但有兩點必須同時記住。其一,取消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而在轉制日或之後離職,僱主仍可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轉制前部分,但不可抵銷轉制後部分——這就是所謂「分段計算」。其二,僱主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不論轉制前後仍可繼續用作抵銷。
僱主一方亦有配套:按積金局公開資料,勞工處推行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為僱主提供為期 25 年的資助,分擔僱主就僱員在轉制日及之後僱用期所衍生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支出;符合資格的僱主應在支付款項後起計三個月內遞交申請。抵銷方式方面,僱主已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者,可向「積金易」平台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從僱員帳戶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上限為依法可用以抵銷的款額,並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款項。
另一項新變化:連續性合約定義
公開整理亦提到一項與資格相關的修訂:有關條文載於《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並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適用;在此日期之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方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由於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均以連續性合約為前提,這項修訂會影響部分兼職與散工的資格認定,實際適用範圍以勞工處公布為準。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為法例的最低標準,僱傭合約可以訂明更佳條件但不可低於法例;稅務處理方面,離職補償的應課稅安排另有規定,應以稅務局公布為準。相關內容可參考本站的有薪病假整理與個人免稅額整理。
核對提示與時效聲明
資料截至 2026-08-31。本文整理自《僱傭條例》公開規定、勞工處簡明指南及積金局公開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條文詮釋、資助計劃安排與個別個案處理,請以勞工處、積金局的最新公布及專業意見為準。


